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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品欺诈,到底该怎么管?(2)

发布时间:2014-05-12 12:08 【来源:新民周刊】

  真真假假,谁说了算?

  既然要指控某人使用仿冒名作的艺术品来进行欺诈,那首先就必须证明一件事:这幅画作确实是仿造的赝品。然而,想要证明这一点,绝非易事。

  对于普通的书证,比如说伪钞、伪造证件、篡改过的合同,鉴定方法相对而言比较成熟也比较客观;即便对于鉴定意见有异议,双方也能很容易地找到另一家司法鉴定机构复检,所得到的结论也完全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加以重现。

  而对于临摹的画作,国内目前更多的是依靠鉴定者的经验和主观感受,也就是所谓的“看着顺眼”,而这两者非常难以量化,缺乏可重现性,很容易出现鉴定者之间意见抵牾的尴尬。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很难分辨哪一位鉴定者/文物专家的意见更加可信,特别是在涉及刑事诉讼的情况下,更不敢以此为据。

  比如,2003年,故宫博物院斥资2200万人民币,购买了晋代索靖所书写的作品《出师颂》(因上有据说是宋徽宗题写的“晋墨”二字,故又简称“晋墨”),在国内一度引发巨大的争议:故宫方面及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的专家,都认定这是真迹;而另外一些专家,则从考据、装裱(比如宣纸笺上的金龙不该是五爪而是四爪)等诸多方面推测这是仿作。虽然最终购买成功,但因为鉴定专家的意见多数是“可意会不可言传”的主观感受,所以质疑的声音从未平息过。

  古人的作品如此,当代画家的作品也不容易鉴定。

  2008年,著名画家曾经亲自证明一幅《池塘》的作品并非自己所画,还特意在画框上写下“此画非我所作,系伪作”的字样。然而,被告方律师的观点听起来也颇有“道理”:很多画家,在成名之后会故意否定自己刚出道时的作品是真迹,以此来维护形象,谁又能举证画家本人所言就符合事实呢?

  最终,为这幅《池塘》花了230万元的苏女士,还是没能获得法庭的支持,没能从拍卖行要回钱来。

  所幸,现代科学技术,特别是法证科学的发展,为这类争议提供了新的答案。

  比如,最常用的断代检测,C14同位素测定,可以大致测算出某一幅画的纸张和油布大致是哪个时期生产的,如果某一幅画的署名是“阎立本”,纸张却是距今300年左右制造的,则肯定是假货无疑。

  然而,造假者对此也有一个巧妙的方法绕过去:购买不值钱的古字画,将空白处截取下来,或直接购买古旧的宣纸、油画布,然后在上面绘画,就不容易被发现了。

  另一个思路,则是对画作(特别是油画作品)取出微量的颜料样本,进行化学分析。因为每种颜料被人类发现、使用的时间是大致清楚的(比如,铅白这种颜料是在公元前4世纪被发现,而锌白则是19世纪才开始使用的),倘若画作上所使用的某种颜料,早了那么几十年、上百年,或者是添加了不属于那个时代的添加剂(让颜料更稳定、更不容易褪色的物质),则肯定是后人伪作。卡洛斯团伙的伪作之所以被抓住,据说就是因为某种颜料穿帮了。

  颜料不易长久保存,相对而言要比旧时代的白纸或空白画布要难找得多;即便搞到了,今天的画家也未必习惯使用,所以这种检验对于伪作的杀伤力更强。

  简单地说,法证科学为打击绘画仿冒伪作提供了一个更可信、更客观的依据。

  除了证明画作真伪之外,购买者还会面临一个问题:拍卖行的免责声明。

  按照《拍卖法》第61条的规定,拍卖行如果不能确定拍品的真实性的,可以预先声明,表示无法保证拍品的真伪,这样即便拍品最终被鉴定确实是仿冒的,买家依然无法向拍卖行或委托人追责。

  实际上,在很多涉及名家书画的拍卖时,拍卖行都会刻意避免给出保证。比如,一幅据称是画的虾,在拍卖前的广告上就会写成:“水墨国画,内容为对虾,落款为,并有朱文印章两枚”。如果拍卖成功,买家发现这是后人伪造的画,也拿拍卖行、委托人毫无办法:我可从来没说这是的真迹啊,是你自己看走眼了。

  对此,一直有学者呼吁对《拍卖法》进行修改,对那些恶意伪造名家作品、欺诈牟利者,不应该再予以免责的保护,直接追究其民事、刑事责任。

  因此,卡洛斯等人被起诉,虽然发生在国外,对于我国这方面的立法、执法工作也是一个很好的启示。或许,我们对于艺术品欺诈沿袭了千百年来的宽容态度,而眼下正是该出手改一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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