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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悠人的北京黄埔大学(6)

发布时间:2014-05-06 17:00 【来源:】

  专家点评

  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包华和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做客节目,就此事发表观点和看法。

  主持人:北京黄埔大学招生时谎称自己是统招本科其实是自考培训机构,大一,大二让家长共交了3万多元学费,却让学生只打工不上学,北京黄埔大学的招生,办学行为是否属于欺诈行为?

  包华:我认为这里面涉嫌欺诈,本身这家机构是一个自考的培训机构,超出自考培训的范畴进行相应的承诺,进行相应的公示甚至于广告,都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同时对于我们的学生来说,对于学生家长来说,这都是一种误导,而且现在这个误导已经产生了非常严重的后果,所以我认为应该给它定性为欺诈行为。

  邱宝昌:首先要看这个学校是什么性质,它是民办的教育机构还是一般的培训公司?有可能是民办的教育机构,但它是一种公司运营承包或者是委托中介公司来运营的,如果隐瞒事实、夸大事实或者虚构,那就是一种典型的欺诈。这里面的欺诈不仅仅是民法所讲的一般欺诈的问题,可能还是一种消费关系,如果这个培训机构不是教育机构,而是一般的公司打着办学的名义进行一些欺骗性的、虚假性的宣传,收取钱财,误导学生,给学生造成损害的话,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学生可以要求追偿权利。

  主持人:北京黄埔大学说电子商务学院欠学校的钱,现在已经不存在合同关系,所以学生不该找北京黄埔大学,应该找学院院长,两位现在学生家长该找谁?学校的说法合理吗?

  包华:我认为首先应该由北京黄埔大学来承担责任,因为电子商务学院不是一个独立的教育机构,它是北京黄埔大学下属的一个学院,在这种情况下,对外承担责任的肯定是黄埔大学。如果说这个电子商务学院跟黄埔大学之间是一种合作关系的话,那么就出现了另外一个问题:电子商务学院是不是一个“三无”的学院,即无资金、无师资、无校舍。如果它是“三无”学院,北京黄埔大学不应当开展这样的教育工作和教育活动,在这方面来说,北京黄埔大学需要承担一个过错责任。无论它是一个分支机构也罢,还是一个独立运营机构也罢,责任都应该由北京黄埔大学先行向学员进行承担,然后才能内部再做处理。

  邱宝昌:因为它是以黄埔大学某某电子商务学院的名义从事所谓的招生工作,从而建立起这种教育培训关系,那么责任应当由它的独立法人来承担,就是北京黄埔大学。如果说学校的分部或者独立院校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北京黄埔大学又认可它以北京黄埔大学的名义进行招生的话,应当由北京黄埔大学承担责任。不管这个院系是独立的还是非独立的,只要北京黄埔大学认可的话,都要承担相应责任。

  主持人:现在高校有各种形式,比如说有普通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又分一本、二本、三本然后还有专科,还有学校的成人教育、远程教育,以及一些像北京黄埔大学一样的自学考试助学辅导教育机构。对于各大教育机构,考生和家长到底应该如何区别?区别的时候应该保有一种什么样的心态?

  包华:首先应该跟教育主管部门了解一下所报考的这家学校本身究竟是什么样的性质,我们现在的大学一共分两大块,一块是公立学校,另外一块就是民办学校。在明确了学校性质的情况后,还要看这家学校本身有什么样的资格,比如说这家学校是发本科的文凭还是发专科的文凭?这些方面核实清楚之后,再来考虑学生是不是应该报考。关于心态,我只想说,教育只是一种方式方法,最终的成果要看学生能学到什么?就像现在网络中经常会被大家援引的那句话一样:不管你是坐软卧来的,还是坐硬卧来的,或者是站着来的,等你下车的时候,招聘单位的老板不会关注你是怎么来的,但你的能力非常重要。学生应该保有这种提高自身能力的心态去接受教育,这样才能达到教育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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