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姐代购案重审判3年 一审曾判11年
发布时间:2013-12-19 18:55 【来源:新京报】
空姐代购案重审改判三年,李晓航的母亲不满判决晕倒在法院门口。新京报记者 王贵彬 摄
原标题:空姐代购案重审判3年 一审曾判11年
新京报讯 (记者 张玉学) 今日上午,空姐代购案重审宣判,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重审一审宣判,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李晓航有期徒刑三年,李晓航被法院当庭收监。今日早上9时10分许,被取保候审的李晓航在家人和律师的陪同下来到二中院。李晓航,女,曾是海南航空公司空姐。2012年因网售走私化妆品行为被一审判刑11年,罚金50万元。李晓航不服二中院的判决,于2012年9月提起上诉。2013年1月二审开庭。2013年5月,北京高院二审将此案发回重审。
“偷逃税款113万余元”证据不足 法院认定8万余元偷逃税款
法院审理认为,检方指控李晓航的罪名成立,但指控李晓航等3人偷逃税款113万余元的证据不足。法院按照对查获的化妆品核定的偷逃税款数额予以认定,数额为8万余元。另外,法院认为李晓航为主犯,遂判决其有期徒刑3年,罚金4万元。
空姐家人:判决过重 会提上诉
对于3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万元的判决,李晓航的家人仍表示,判决过重,会提起上诉。按照法律规定,“个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李晓航律师认为,8万余元的偷逃税款,判处3年有期徒刑,“判决不合理,这是顶格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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