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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消除民间收藏的原罪(3)

发布时间:2014-05-12 12:08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民间收藏的“原罪”

  在国家文物局的新政中,广东和湖南将尝试请原本行使国家职能、负责文物进出境鉴定工作的文物鉴定站面向公众提供鉴定服务。而在此之前,国有机构只负责国家文物的鉴定和保护工作。而国有机构对民间藏品的鉴定,也不等于承认民间藏品的合法性。

  “文物保护法将出土文物一刀切地规定为国家所有,从根本上否认和排斥民间收藏活动,并且没有在私人文物原始取得制度上作具体的规定,特别是实际上排除了对私人文物善意取得的可能性。因此,民间收藏在一开始就背负了所谓的‘原罪’”。

  从历史角度考虑,在1982年计划经济时代,文物保护法之所以将出土文物的所有权一概规定为国家所有,初衷是为了阻止盗墓猖獗,这个观点在当时是适用的,国家并非与民争利。但到今天,盗墓已非个人能力可以达成,而我国的民间收藏家已达到8000万余人,藏品相当于8个故宫博物院,但受制于“有罪推定”的思维观念,为了避免行政甚至刑事处罚,大量的民间藏品不得不黯然于民间收藏家的仓库当中,无缘与公众见面。甚至出现了民间收藏家把自己精心收藏的数百件文物捐献给博物馆,而当地文保部门却认为其收藏文物违法,其行为不属于“捐献”,而应视为“主动上交”的案件。在这样的法律环境下,文物尘封甚至自然损耗在民间收藏家手中,极为可惜。

  只有修法才能改变乱象

  抛开历史原因,解决“原罪”的方法十分简单,从立法例而言关于其所有权的确定,各国立法主要采取三种方式:第一种由发现者取得所有权;或在他人土地内发现埋藏物的,其所有权的一半属于发现人,一半属于土地所有人。法国、德国、日本民法即采此规定。第二种是归发现地点的土地或动产所有人所有,发现人有请求相当报酬的权利,瑞士民法典即作此规定。第三种是归国家所有,国家对发现者给予奖励。中国和前苏联均采此规定。如果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例,赋予公民对于出土文物的适当权利,所谓“原罪问题”也自然迎刃而解。

  长期的收藏生活给钱卫清带来的感悟是,只有修法才能改变乱象。《关于修订文物保护法的建议和意见》,就是钱卫清与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文物保护法修订小组共同努力的结果,修订小组是纯粹的民间组织,包含了很多退休官员、法律专家、文物专家和收藏家。

  在钱卫清看来,不解决民间收藏家的法律地位问题,文物保护的阻碍就无法清除,文物市场也难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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